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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 印章的尺度、样式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圆边宽零点一厘米。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微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三)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三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发。
(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单位以及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三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分别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直属上级行政领导机关制发。
(五)市级机关的委、办、局所属处、科、室和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工作部门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二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分别由各委、办、局和企业、事业单位制发。
(六)钢印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样式上应当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二、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的名称。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印章冠市、区或县的名称。印章所刻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三)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 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防止作弊。刻制机关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
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严惩。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四、 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