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和十八级干部逝世后骨灰存放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7-14 生效日期: 1983-07-14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82]256号文件批转了市民政局、市老干部局《关于石子岗骨灰楼骨灰存放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其中对地、市、师级(包括行政十三级)以上干部和县、团级(包括行政十七级)以上干部的骨灰存放都作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82]13号文件规定,行政十四级以上和行政十八级以上的离休老干部分别享受地市级和县团级待遇,我市对这部分离休老干部的骨灰已按规定分别存放在地市级和县团级干部骨灰存放室内。
  最近,不少老干部的遗属和单位领导要求对在职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十四级和十八级老干部逝世后的骨灰盒也能按地市级和县团级干部的条件存放。为此,我们意见,对在职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行政十四级和行政十八级干部逝世后,其骨灰可按地市级和县团级待遇安放。
  上述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