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简称非典)期间宾馆、饭店等场所中央空调和交通工具空调的管理,减少和避免非典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生产、工作和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杭政函(2003)51号),结合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关于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宾馆、饭店等场所空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非典疫情未出现大的反复、我市未出现新的非典病例的情况下,各类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娱乐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做好中央空调清洗、消毒工作和增加通风量的情况下,可使用中央空调。
二、公共空调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在做好空调清洗、消毒工作和增加通风量的情况下,可使用空调。
三、正在诊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疗区域禁止使用中央空调;医疗机构的发热、呼吸专科门诊和相应的隔离病房等禁止使用中央空调。
四、一旦发生非典病例,收治、隔离、观察非典病人的所有场所,一律禁止使用中央空调。
五、宾馆、饭店等所有使用中央空调的场所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关于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的要求,认真做好中央空调运行时的非典防治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