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防治非典期间宾馆饭店等场所空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1 生效日期: 2003-05-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简称非典)期间宾馆、饭店等场所中央空调和交通工具空调的管理,减少和避免非典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生产、工作和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杭政函(2003)51号),结合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关于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宾馆、饭店等场所空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非典疫情未出现大的反复、我市未出现新的非典病例的情况下,各类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娱乐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做好中央空调清洗、消毒工作和增加通风量的情况下,可使用中央空调。

  二、公共空调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在做好空调清洗、消毒工作和增加通风量的情况下,可使用空调。

  三、正在诊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疗区域禁止使用中央空调;医疗机构的发热、呼吸专科门诊和相应的隔离病房等禁止使用中央空调。

  四、一旦发生非典病例,收治、隔离、观察非典病人的所有场所,一律禁止使用中央空调。

  五、宾馆、饭店等所有使用中央空调的场所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关于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的要求,认真做好中央空调运行时的非典防治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