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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第一、第二精神病院收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 1998-12-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行[1998]第345号、沪财综[1998]第060号
市民政局:
  你局沪民计发(1998)136号《关于调整精神病院住院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上海市第一、第二精神病院的床位费,在医保部门同意结算支付的床位数范围内,参照二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每人每天18元。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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