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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 2003-06-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每次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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