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湖政通(2003)14号
为遏制我市矿山企业破坏生态环境、水土流失以及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建设生态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全面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的石料加工厂(场);关闭采矿权出让到期和受让资源量已开采完毕的矿山企业;关闭对周边环境影响大又无力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矿山企业。
二、对被确定取缔、关闭的矿山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停止生产。公安部门停止供应民爆用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采矿许可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一)企业生产中废水、粉尘、固定噪声源超标排放,固体废物随意堆放,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的;(二)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和超量开采的;(三)生产工艺落后,管理混乱,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四)不承担复垦复绿责任,不履行复垦复绿义务的。
四、矿山企业在停产整顿、限期治理期间,由国土资源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暂停供应民爆用品,电力部门暂停或限量供电。经整顿治理后,由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织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的,恢复生产。对逾期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实行关闭。
五、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规模组织生产,由公安部门按规定的生产规模实行限量限时供应民爆用品。电力部门对矿山企业和石料加工厂(场)实行限量限时供电,严禁矿山企业和石料加工厂(场)未经批准自行发电进行生产。
六、加强矿山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交通运输管理,严禁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运营和超限运输,严禁船舶无证运营和超载运输。
七、矿山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之规定,依法生产经营,自觉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决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严禁寻衅滋事或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干扰执法,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借助黑恶势力,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矿山业主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被取缔、关闭矿山企业的善后工作,打击干扰和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稳定。
九、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26650952665092)。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