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今年本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5 生效日期: 2003-08-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2003]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今年本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五日 
 
 
关于今年本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本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今年已任期届满,将进行第七次换届选举。为做好今年本市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优化队伍结构,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管理,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组织领导 
  居委会换届选举是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法律性很强,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高度重视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各区、县要成立居委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街道、镇(乡)要成立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并设联络员;居委会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工作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各区、县要准确把握选举进程,及时研究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民政部门是负责居委会选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稳妥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三、基本原则 
  (一)发扬民主。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在本居住区产生,采取由居民直接提名、联名提名等方法。从初步候选人的提出到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反复酝酿协商,实行差额选举,严禁包办代替。 
  (二)规范程序。在整个选举过程中,要认真把握好进行居民登记、进行居民小组代表选举、确定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等环节,并完备相关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选举时,要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对新当选的居委会成员,由街道、镇(乡)颁发由市里统一印制的居委会成员当选证书。 
  (三)扩大直选。为进一步调动群众参政议政和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各区、县要在总结2000年居委会换届选举和直选经验的基础上,选择党支部战斗力强、居民参与热情比较高、各项管理比较完善的居民区,由居民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居委会。全市直选比例不低于20%。工作基础比较扎实,有条件的区、县,特别是创建成示范单位的区和街道(镇),可在此基础上加大直选比例。 
  四、方法步骤 
  各区、县可先进行选举试点,再全面推开。全市换届选举工作从今年8月初启动,到11月底基本结束,12月份总结。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建立选举组织,制定计划,培训选举骨干;第二阶段,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第三阶段,酝酿协商,推选候选人,组织选举;第四阶段,建章立制,总结验收。各区、县可按步骤,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选举的进度、步骤和方法要力求一致。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宣传发动 
  市政府新闻办要组织各新闻单位搞好这次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区县和街道、镇(乡)也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宣传计划。要充分利用黑板报、标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宣传栏、宣传手册、社区信息服务网络等,广泛深入地宣传与居委会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程序步骤,做到经常性宣传与阶段性宣传相结合,一般性宣传与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把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居委会组织法》上来,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上来,真正维护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保证居委会选举健康有序的进行。 
  (二)做好配套工作 
  新建一年半以上的居委会与全市同步进行换届选举;去年已与村委会同时换届的部分郊区居委会,不再参加这次换届选举,但下一次换届选举须与全市同步进行,即2006年统一进行换届。 
  通过这次居委会换届选举,要进一步理顺社区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居委会要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在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依法进行自治。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共同利益,有权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要逐步在居委会建立社团参与、居民自治的工作运行机制。鼓励热心社会工作,有威信、有能力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与居委会工作,义务为社区居民服务。要在试点基础上,推广建立社区中介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不断为居委会减负,发挥社团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要妥善分流原跨地区的事业编制居委会成员,搞好新老交接,保证工作的平稳过渡。 
  要教育当选人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教育、引导居民积极支持、配合居委会工作。同时,要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 
  要严格执行和遵守居委会成员辞职、罢免和调离等法定程序,居委会成员选举产生后,有关组织和领导不得随意予以撤换或调动。 
  (三)抓好培训和总结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各区、县和街道、镇(乡)要及时组织培训选举工作骨干,确保选举工作人员能正确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的规则和程序,组织好选举工作。对新一届的居委会成员要及时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民政局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并对选举工作进行验收,做好总结,同时建立健全居委会选举工作档案,推动选举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四)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 
  认真做好居委会选举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是化解社区矛盾、保障居民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要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争取谅解。 
  (五)落实工作经费 
  居委会换届选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区、县财政和街道、镇(乡)要落实好换届选举的工作经费,保证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上海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则 
  2、上海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 
 
  附件1: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关于选举形式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代表通过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居民会议决定。 
  二、关于组织领导 
  1、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 
  2、区、县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 
  (3)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4)培训区、县和街道、镇(乡)指导选举的工作人员; 
  (5)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6)筹措选举工作经费; 
  (7)检查验收,进行选举总结等。 
  3、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帮助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程; 
  (3)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受理有关选举工作中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5)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4、设立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居民选举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如居民小组推选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人数超过规定名额,其成员由居民会议确定。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提请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2)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3)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确定选举日并予以公布; 
  (5)组织居民登记,审查居民的选举资格,并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 
  (6)组织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名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7)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8)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 
  (9)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三、关于居民登记 
  年满18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的年龄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居民年满18周岁的计算以本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日为准。具有选举权的居民一般应当在其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 
  取得蓝印户口、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登记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持有本市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居民,本人有要求,在取得原户口所在地的身份证明后;可以登记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 
  2、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 
  采取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相应的代表名单。居民小组范围一般在10至30户之间,最大不超过50户。一般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小组范围在31-50户之间的,选举4至5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居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者补正。 
  四、关于候选人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具体差额数,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由5名以上户代表联合提名;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由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提名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按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提名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额多于规定的差额数,应当由居民会议投票产生,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也可用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张榜公布。采取投票预选方式的,按照得票多少顺序排列;采取民主协商方式的,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见面,回答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应当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五、关于投票选举 
  1、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日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监票人和发票、计票工作人员; 
  (2)公布投票时间,印制选票,设立选举会场、投票站; 
  (3)设立验证发票处、投票箱等; 
  (4)核实有选举权的外出居民的委托投票人; 
  (5)其他选举事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发票、计票工作人员。 
  2、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副主任不能从当选的委员中产生。 
  3、有选举权的居民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以前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每一有选举权的居民可以接受1至3人的委托投票。采取由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居民委员会,不可以委托投票。 
  4、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5、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对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六、关于选举结果 
  1、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统一开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向居民公布。 
  2、每次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3、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4、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但达到5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也可以暂缺;当选人数未达到5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10日内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数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但是所得赞成票数,采取直接选举、户代表方式选举的,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不得少于选票的二分之一。 
  居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居民委员会工作;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居民会议讨论,确定一名委员临时主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5、因各种原因选举结果无效的,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本规则进行重新选举。 
  6、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颁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证书。 
  七、关于罢免、辞职、补选、监督等 
  1、居民委员会应当接受居民的监督。本居民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后3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居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居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当召开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 
  2、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会议提出,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3、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本规则进行补选。成员满5人的,也可以不进行补选。但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暂缺的,应当在3个月内补选。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届满为止。 
  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事先向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报告。 
  4、居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提出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附件2: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则和《上海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选举工作的实践,特制定居委会选举工作流程如下: 
  一、做好前期准备,进行周密部署 
  做好居委会选举前期的准备工作,是确保居委会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的关键。前期准备主要是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培训骨干、进行部署、确定选举日等。 
  1、建立机构。区、县要在区、县委领导下,成立第七届居委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街道、镇(乡)要在街道、镇(乡)党工委(党委)领导下,成立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居委会要在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领导下,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其职责以《工作规则》为准。 
  2、制定方案。区、县,街道、镇(乡)和居委会三级均应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时间要求、组织领导、方法步骤、程序措施等。 
  3、培训骨干。选举方案下达后,区、县和街道、镇(乡)两级应及时举办培训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培训参与指导选举和承办选举具体事宜的工作人员。 
  4、进行部署。区、县和街道、镇(乡)应分别召开选举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宣布选举工作方案,提出有关选举方面的决定及加强领导、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等方面的措施。 
  5、确定选举日。选举日由街道、镇(乡)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并由其在居民登记日之前公布。 
  二、广泛宣传,发动居民积极参选 
  强化宣传发动工作,营造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浓厚氛围。区、县和街道、镇(乡)要编印发送有关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宣传材料、简报和致居民群众的公开信,运用有线电视、广播、墙报、居务公开栏、标语和走家串户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居委会组织法》、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民主选举居委会成员的方法、步骤、程序、基本原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要针对居民中存在的各种思想、顾虑等,深入细致地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确认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资格,公布登记名单 
  确认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资格是进行登记的前提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登记是关系到居民能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大问题。因此,要严格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工作规则》进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登记工作。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须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名单。 
  四、产生居民代表、户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采用居民代表、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先选举居民代表和产生户代表,并在选举日20日以前张榜公布。居民小组长的换选原则上在居委会换届后进行,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须由新一届居委会登记造册报街道、镇(乡)备案。 
  1、选举居民代表。按照每个居民小组2-3名的数额,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居委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小组会议投票选举产生。 
  2、产生户代表。按照每户一名的数额产生户代表,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 
  3、推选居民小组长。一般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居民小组较大的,可增设副组长1人。居民小组长由居委会召集或指导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五、组织居民酝酿,提名初步候选人 
  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产生后,应召开居民会议确定、公布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并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提名候选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情况进行汇总后,于选举日10日以前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张榜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 
  六、根据差额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要差额确定,具体差额数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应当通过民主协商或预选方式决定正式候选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之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顺序,经预选的,以得票多者在前;未经预选的,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七、宣传介绍候选人,做好投票准备 
  1、宣传候选人。从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至选举日之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向居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同时可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向居民进行自我介绍。 
  2、进行投票准备。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培训监票、唱票、计票、验证发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公布投票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印制选票和制作票箱;布置选举会场;张贴参选居民须知;设立验证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等。 
  八、规范投票程序,组织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其主要程序是:召开选举大会;清点参选人数;推选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宣布注意事项;清理票箱;发选票;参选居民依次领票、写票、投票;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九、公开唱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按照唱计票规则,进行公开唱票、计票。按照《工作规则》中对当选的有关规定,当场宣布当选名单,颁发当选证书,并报街道、镇(乡)备案。 
  十、建章立制,验收总结 
  居委会选举工作完成后,居委会应建立健全居民会议、居务公开、下属委员会等相关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以及其它各项工作制度。区、县和街道、镇(乡)应及时组织对居委会选举工作进行总结和验收。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