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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险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3 生效日期: 1996-10-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 保寿发[199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 
  为强化我公司险种的管理,使险种的开发与修订规范化,增强我公司的整体实力及竞争力,总公司制定《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险种开发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险种开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公司人身保险险种的管理,保证险种的质量,增强我公司险种的市场适应性和竞争能力,使险种的开发、修订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系统内使用的人身保险险种,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险种开发、修订权。 
  (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险种由总公司负责开发、修订,各地在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的市场情况,提出开发、修订险种的创意和思路,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根据情况组织开发;或经总公司批准后,由上报的公司负责开发,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由总公司开发、修订;1年期以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由省级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开发、修订,但应在报总公司备案后方可使用。 
  (三)省级以下公司不得开发或修订险种。 
  三、上报险种的内容: 
  (一)条款基本内容 
  1.投保条件 
  2.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3.保险期间 
  4.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5.申请与给付手续 
  6.合同的解除、变更 
  7.其他重要内容 
  (二)说明内容 
  包括设计说明、计算说明和可行性报告。其中计算说明的内容包括: 
  1.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其他有关参数及参数说明 
  2.保险费率及其计算公式 
  3.责任准备金及其计算公式 
  4.现金价值及其计算公式 
  四、上报险种设计思路的内容: 
  (一)可行性报告 
  (二)设计说明 
  (三)投保条件 
  (四)保险期间 
  (五)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五、上报手续和批复 
  (一)省级分公司要求开发、修订险种,须提出设计思路,经充分酝酿、论证成熟后,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上报总公司。 
  (二)总公司接到省级分公司提出的险种开发、修订报告后,应于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50日内批复。 
  六、险种的适用范围 
  (一)总公司限定范围试点的险种,未经总公司同意,非试点单位不得引入。 
  (二)条款解释权属于条款的设计制定单位。 
  七、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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