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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修理外国都会房地产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6-02-04 生效日期: 1956-02-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关于外国教会房地产转移给中国教会时土地是否收归国有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56)宗天字第505号公函;土地于转移时应收归国有土地所有权虽收归国有,土地仍可由中国教会使用。
  我会今年9月13日关于处理我省机关团体占用天主教、基督教房地产及代管物资的意见中,提到”外国教会房地产不管其转移手续是否完善,一般应认为中国教会所有“,但未指出土地移转收归国有,请各地在自理这一问题时,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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