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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统计上岗证》工本费的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2 生效日期: 1999-01-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8]57号 、沪价行[1999]22号
上海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费立项的报告》(沪统字[1998]第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经考试合格的统计人员发放《统计上岗证》时,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2元/本。
  二、工本费收入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证书的印刷、运输等方面费用。
  三、收取工本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请接函后,即到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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