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9]7号、沪价行[1999]7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新药审批等收费项目归属的通知》(财综字[1999]5号)中关于'取消原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涉[1992]第284号)批准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两项收费项目。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你局接到通知后, 即到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办理《票证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