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发展烟叶生产若干政策试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8-29 生效日期: 1986-08-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几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烟叶生产的政策,促进了我区烟叶生产的发展。一九八八年收购烟叶(包括晒烟)35万担,比上年增长一倍,上中等烟占81%,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规定需要作进一步调整,以利更快地发展我区的烟叶生产,满足区内卷烟生产的需要。经去年十月全区烟叶生产会议讨论,对有关政策作如下修订:   一、继续贯彻执行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 113号文关于给予春烤烟生产扶持费的规定,中一级每担70元;中二、上一级每担60元;中三、上二级每担50元;中四、上三级每担40元。晒烟调区内烟厂的一、二、三级烟叶,按区两烟生产领导小组区财政厅,桂两烟办字(87)第7 号文件,也分别给予60、50、40元的生产扶持费。上述补贴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县(市)财政负担40%。
  二、关于化肥差价补贴的规定  烟叶生产需要的化肥,1989年将计划内供应和计划外供应的两部分,综合为中价供应烟叶生产,按以下给予补贴:
  1、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 113号文件,即收购中一、中二、上一级烤烟每担补助复合肥价差价6元;收购中三、中四、上二、上三级烤烟每担补助复合肥价差4元;其他等级的烤烟不补贴化肥价差,上述补助肥料价差区财政负担百分之六十,有关县(市)财政负担百分之四十。
  2、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烟草公司桂烟原字(1988)第 003号文件,收购烟叶时,每担烤烟中一、中二、上一级补贴18元,中三、中四、上二、上三级补贴12元(不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 113号文件规定的化肥补贴)。调区计划内晒烟每担补贴18元,二级12元。由自治区、县(市)财政、卷烟厂各负担三分之一,卷烟厂应负担部分,在烟叶调拨时随货款一起结算,在实现利润中开支。
  三、调整卷烟产品税返还办法。为照顾种烟县(市)的利益,从一九八九年起,卷烟产品税返还调整为;上等春烤烟(中一、中二、上一)每担60元;中等春烤烟(中三、中四、上二、上三)每担40元。基地县长调区内烟厂的晒烟产品税返还按区财政厅(87)财税计字第44号文件,一、二、三级每担分别50、40、30元执行。该项返还由卷烟厂所在地税务局、根据所调入烟叶,返还给调出烟叶基地县(市)税务局缴交入库,上交当地财政。
  四、调整春烤烟基地县示范田面积补贴。一九八九年列为重点烟叶基地的富川、钟山、玉林、博白、平南、北流、武鸣县(市)示范田300 亩(其中留种田30亩),每亩补贴100元,其他烟叶基地县示范田50亩,每亩补贴100元。此项经费仍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五、为了鼓励烟叶基地县(市)多种烟,种好烟,积极完成烟叶调拨任务,从一九八九年起,凡计划调进我区内卷烟厂一担烟叶,由卷烟厂奖励调出县一元,由(烟叶)基地县政府或两烟办掌握使用。
  六、为了充分发挥烟叶基地县(市)的作用,尽快把我区烟叶收购量搞上去,以一九九0年为限,凡烟叶收购量达三万担以上的县(市)列为重点县(市);未达到一万担的县(市)取消烟叶基地县(市)资格。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