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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派遣临时出国人员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08 生效日期: 1986-10-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使确需出国的团组和人员得以准确及时地派出,切实防止和纠正出国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派遣原则
  (一)派遣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讲求工作实效,坚持精简节约的原则;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
  (二)任务要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时间要尽可能缩短。
  (三)团组要“少、小、精”。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五人为度”。一个地区或部门不能同团去两个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滥用职权、拉扯关系、徇私照顾、弄虚作假。
  二、申报手续
  (一)出国团组和人员,由组团单位报送主管的厅级以上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凡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出国报告。写明理由、任务、时间、地点、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和职称。
  2、国外邀请者邀请函电的原件及翻译件。翻译件必须准确无误。
  3、出国人员的政审批件。
  4、经费(包括外汇)的来源及用途。
  5、各项相关的文件。其中:
  属国务院主管部门指派而由地方支出经费的,须提交指派部门的正式函件;属区内各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获准的,须提交正式批复件;属经济贸易往来,项目考察、技术培训的,须分别提交合同协议、项目批件、合资企业批准书、工作日程及活动方案、培训计划;属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济技术援助及在国外举办独资、合营企业的,须提
  交项目批件,合同协议;属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须提交会议议题、日程安排;属公派留学的,需提交国外接收学校的入学(录取)通知书以及体检表,外语水平测试合格证书(有的还要提交国外提供留学经费的证件)。
  (三)政审单位的分工:区党委宣传部、区经委、区经贸委、区教育厅负责本单位副处长以下(含副处长)和所属各厅、局及其二层机构、企事业单位正处长以上(含正处长,但不包括各厅、局的人事处长)出国人员的政审。梧州市、北海市负责本市(含市管县)区党委管理干部范围以外的其他出国人员的政审。不归上述单位负责政审的出国人员,属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干部的子女、配偶,由区党委组织部政审;其他人员由区人事局政审。
  三、审批权限
  (一)按中央和国务院规定,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干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按规定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团组和人员,由地、市或区直厅级以上单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经征询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呈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地、市、县及所属单位组团出国,由地区行署、区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下列出国团组,均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然后由各主管部门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1、去未建交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去新加坡、西柏林除外),由区外办报外交部审批;
  2、参加有关经贸问题的一般性国际会议和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的经济技术展览,由区经贸委报经贸部审批;
  3、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的科技展览和参加我国为会员国的科技学术会议,由区科委报国家科委审批;
  4、中小型文化艺术团组,艺术表演、艺术展览、电影交流、文物考察、一般性文物展览、图书展览和参加或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国际比赛,由区文化厅报文化部审批;
  5、参加有关教育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由区教育厅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五)凡赴港澳的团组和人员,均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征询港澳工委意见,获准后始可派出。
  (六)北海市在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交流时,对副市长以下(不含副市长)的出国团组和人员,可由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去港澳地区需以港澳工委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其他方面的团组和市一级正、副职干部出国,均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七)凡去美国、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法国、瑞士、泰国、新加坡、意大利以及苏联、东欧各国的团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外办在出国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在我驻外使馆没有提出异议时,方能出国。经北海市政府批准的,也应照此办理。
  四、经费管理
  (一)自一九八七年起,凡系临时出国所需外汇,不论来源如何,均应区别由地、市及区直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用汇计划,报送区财政厅。财政厅根据上级核定的用汇控制指标,商区外汇管理分局和有关单位,提出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厅下达用汇控制指标,由区外汇管理分局掌握执行,由中国银行南宁分行监督供汇。
  (二)非贸易外汇由区财政厅集中掌握,出国团组和人员要使用非贸易外汇的,须报区财政厅审批。
  (三)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规定。每次出国前必须做出费用开支计划,由区外汇管理分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复核用汇预算和办理拨汇手续。回国后,要及时向财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报帐手续,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销。
  (四)出国团组和人员,不得利用出国之机,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不得挪用公款或应上缴的收入购买任何物品。违反者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市场价格收取人民币。
  (五)出国团组和人员,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逗留时间,不得绕道香港等地停留。违反规定的开支,折成人民币从出国人员的工资中分期扣还,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组织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执行政策,遵守纪律。在组团及审批出国团组和人员时,必须按原则办事,坚决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二)对出国人员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出国前,应组织出国人员学习,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外事纪律、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以及保密教育,使他们提高认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维护祖国荣誉,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以圆满地完成任务。
  (三)在国外期间,要保持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监督和指导。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驻外使、领馆请示报告。
  (四)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及时总结上报。要重视出国成果的运用和推广,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五)对出国团组和人员要进行考核。完成任务好,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其中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团组负责人和派出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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