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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备案和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2 生效日期: 2001-05-22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管发[2001]42号

各地、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实施〈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和药品价格实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管发[2001]21号)、《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价格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价管发[2001]24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为了切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现就药品价格备案和监测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办理药品价格备案手续。
  1、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价格备案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可先由地市物价部门将所属企业的价格备案资料集中汇总以后,统一上报省物价局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各地不得自行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2、省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备案手续由省物价局负责办理。

  二、备案的药品价格由省物价局负责在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www·sx111·com)、《物价公报》(陕西版)上统一向社会公示。除此之外的非指定媒体,刊登的药品价格水平和政策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省内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按照备案的药品价格或低于备案的药品价格销售。各地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备案药品价格的监测、监督和检查。

  四、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是由国家计委统一部署,省物价局统一安排组织进行的一项系统工作,必须上下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各地在制定药品价格监测具体实施办法时,不得与国家和省上的规定相违背。

  五、各地市药品价格备案和监测办法凡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应在接到此文件后即行纠正。今后,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与上述规定要求不相符的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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