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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公安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和目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城市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约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转移。只有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才能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因此,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具体步骤,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步伐,推进城镇现代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和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积极稳妥,协调发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合理、有序地转移,带动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全面进步。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充分考虑小城镇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研究制定积极可行的实施方案,使小城镇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和“一刀切”,防止不切合实际的“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乱用耕地和削弱农业基础地位。
(二)宏观把握,政策配套。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户籍管理制度总体改革的方向,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与小城镇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配套,与小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当地政府要统筹考虑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逐步把小城镇的户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
三、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和条件
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县人民政府住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含阎良、临潼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外的其他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小城镇务工或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被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自建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在小城镇投资经商的私营业主及其家属和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
(五)在小城镇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
(六)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在小城镇投资办实业,或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要求,可照顾他们在大陆的亲属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原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同时允许依法有偿转让,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四、认真做好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登记工作。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受指标限制,但仍使用《农转非许可证》。当地公安机关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行使户口审批权。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批。
五、切实保障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各区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对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不得借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注意协调解决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做好宣传,保证此项改革工作能够顺利、平稳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