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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陕西版编辑发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4 生效日期: 2001-09-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信发[2001]89号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陕西版的出版发行,对宣传贯彻《价格法》和《行政处罚法》、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巩固工作成果,完善价格法规政策告知制度,进一步做好《物价公报》陕西版编辑、出版、发行工作,根据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关于2001/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工作安排意见》(国信价字[2001]013号)精神,现就我省2002年度《物价公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价格法规政策刊登的全面性。
  国家计委规定,从2001年1月起,各地、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及定调价文件,均应通过《物价公报》陕西版统一向社会公布。目前,仍有一些地、市没有按规定向省价格信息中心站上报文件,影响了我省价格政策告知制度的落实。再次重申,各地物价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物价文件的公布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继续抓好《物价公报》征订工作。
  通过《物价公报》发布价格法规政策,是法律赋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抓好征订发行工作,落实证订任务,尽可能扩大征订范围,不断提高发行数量。
  《物价公报》陕西版发行工作的办法、任务等按以往的规定执行。

  三、要加强对《物价公报》发行工作的管理。各级物价部门应确定工作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同志负责征订发行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确保订户能及时保量收到《物价公报》。凡不及时向省价格信息中心站报送订单、上缴费用,而使订户长时间收不到《物价公报》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省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物价公报》编辑和发行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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