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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高中公费生学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0 生效日期: 1999-07-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行[1999]第205号
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沪教委财(1999)11号《关于调整本市高中学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从1999学年第一学期起,调整高中公费生学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一般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由260元调整为600;区(县)重点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由360元调整为800元;市重点高中学费,每生每期由460元调整为1000元。高级寄宿制高中执行上述调整前标准的,也按调后新标准执行。高中在校生的学费一并调整。
  二、为使高中学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使家长和学生充分认识建立合理成本分担机制是今后非义务制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费减免和助、奖学金制度,确保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三、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注重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加大治理乱收费力度,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赞助费”,切实减轻家长和学生的负担。
  四、请通知各学校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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