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邮电部科研开发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5-21 生效日期: 1991-05-21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信产品的质量监督,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确保通信质量,以适应通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科技司主管部通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设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邮电部开展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网的规划和协调工作;按规划设置、调整质检机构,组织对其审查认可。

  (三)编制产品质量监督计划,下达质量检测任务。

  (四)归口管理质检机构,统一组织和指导各质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检测工作。

  (五)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六)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第三条 科研、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自所属的科研、开发和生产单位切实执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将科研成果、产品质量的优劣作为考核单位的一项内容,与其经济利益挂钩。

第二章 质检机构






    第四条 部产品质检机构有三种类型:国家级产品质检中心、部级质检中心、部委托承担指定产品质检任务的单位。



    第五条 部科技司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及进网检测工作的需要,按产品类别规划、设置若干部级质检中心,也可委托有检测能力的科研单位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设备进网检测任务;根据需要和条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筹建国家级产品质检中心。



    第六条 部产品质检机构,由科技司会同相关司、局从现在检测力量较强、条件较好的科研单位中择优确定。

  质检机构设在科研单位的,其检测机构应分设,检测工作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检测机构的编制应根据检测工作量由单位内部调配。



    第七条 部产品质检机构应具有公正地位、有较先进的检验手段、能胜任所承担的检测任务。在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质检机构在筹建期间可承担质量监督检测、设备进网检测和生产定型鉴定检测等任务。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部科技司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和审查认可申请。科技司组织对其进行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第三章 质检机构的任务






    第九条 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计划对通信设备、产品的质量进行重点抽测,开展监督检测工作。

  (二)承担新产品生产定型鉴定检测、设备进网检测、产品质量认证检测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测。

  (三)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

  (四)指导和协助科研生产单位的质量检测工作、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建议。第四章 质检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部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检测业务受部科技司的指导。



    第十一条 质检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应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熟悉本专业产品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质检机构每半年向部科技司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部科技司对质检机构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及其所在单位要加强对检测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五章 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第十五条 凡达到《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质检机构,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可向部科技司提出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申请。

  科技司接到申请书后,组织专家或指定科研单位,按《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考核办法》、《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考核、审查。合格者,颁发《邮电部通信产品质检机构认可证书》和印章。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六条 《邮电部通信产品质检机构认可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前三个月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

第六章 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检测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测试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合理。对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部批准,不得公布或泄露。



    第十八条 质检机构的工作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不得接收受检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吃请和馈赠。如有违反,应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费用






    第十九条 质检机构承担成果鉴定、新产品生产定型鉴定、设备进网、质量认证、产品评优等检测工作和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经常性的监督检测任务时,可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核算办法》向受检单位核收检验费。



    第二十条 质检机构执行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科研、生产单位主管部门下达的质检任务时,不得向受检单位收费,其检测费用由下达检测任务的部门拨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