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行[1999]第215号
宝山区政府、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宝山区宝府(1999)64号《关于上海逸仙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在专营期内征收通行费牵引费代为清洁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沪府(1997)38号《上海市逸仙路高架和蕴川路大桥专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市领导关于为确保上海口岸的外贸竞争力,对集装箱运输要采取有力度的倾斜政策的批示精神,经与各有关方面协调、研究后,函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除集装箱车(含10吨以上车)外,其他车辆的通行费标准,原则上执行沪府发(1997)38号文规定。
二、车辆过逸仙路桥、蕴川路大桥、塘桥收费口的通行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售出的月票和各类预售票继续使用至8月31日,使用期间不补差价。预售票的退票截止期至9月10日,退票时不收手续费。
四、故障车辆牵引费:
1.高架道路故障车辆:每辆每次收300元。
2.地面道路故障车辆:每辆每次收250元。
3.对车辆因无水、无电、无油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加倍收费。
4.对无法牵引的车辆,按解决措施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结算。
五、代为清洁费:暂按代为清洁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结算。
六、上述收费标准自1999年8月7日起执行。
附表:
车辆过逸仙路桥、蕴川路大桥、塘桥通行费标准
单位:元
注:
1.当核定载重吨位计费标准高于集装箱专用车计费标准时,按载重吨位计费。
2.不载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如吊车、铲车等)按车的自重量计收通行费。
说明:
1、上述通行费标准为单向(含往返)收费。
2、对进出安达路单位及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作业的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为:20英尺15元;40英尺20元。其它车辆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3、预售票按9.5折优惠。
4、公交汽车暂按原标准收费,此次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