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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违法违章建筑新村(街坊)标准(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3 生效日期: 1999-09-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县规划局、市政委(办)、房地局:
   根据上海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三年计划的要求及市政府召开的“加强城市管理,整治违法违章建筑动员大会”的精神,为确保列入市府实事的创建无违法违章建筑新村(街坊)项目如期按质达标,现将《上海市无违法违章建筑新村(街坊)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此标准组织好创建、考核、验收工作。
附:上海市无违法违章建筑新村(街坊)标准(试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附:
   上海市无违法违章建筑新村(街坊)标准(试行)
   l、新村(街坊)出入口无违法违章建筑(占15%);
   2、新村(街坊)绿地(含规划绿地)内无占用、毁绿违法违章建筑(占15%);
   3、无占路违法违章建筑(占15%);
   4、无依附于房屋外墙的违法违章建筑(占10%);
   5、建筑间距内无违法违章建筑(占5%);
   6、无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占10%);
   ?、底层天井内无违法违章建筑(占5%);
   8、房屋顶部、平台(晒台)无违法违章建筑(占10%);
   9、阳台封窗整齐划一,无新设置的外窗防盗窗栅(占5%);
   10、新村(街坊)设置公益性设施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占5%);
   11、新村(街坊)内无其他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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