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西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从2000年11月起在市级机关全面展开。总的来看,我市这项工作起步早、行动快、力度大、成效比较明显,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距中央的要求,和先进城市比较起来,还有很大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不失时机地以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加快这项工作。现就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联系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结合党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职能转变和廉政勤政建设。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凡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依据过时或政府部门自设自定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要保留的审批项目,必须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环节减少、内容透明、责任落实。
具体的贯彻实施,可按以下要求落实:
(一)凡国家和省上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除有明文规定下放给市一级政府的除外,原则上予以取消;
(二)依据不充分,或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修改或者废止已不适用的,一律取消;
(三)各部门自定的,或确属自行扩大范围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四)能够交由区县政府负责的审批项目,要下放给区县管理;
(五)可以用告知、承诺、事后监管等手段进行管理的事项,要取消审批。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经济管理事务的行政审批为重点,兼顾其它方面,确保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此项工作。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有法可依,规范统一的原则。行政审批作为政府管理事务的重要职能,应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要求可以设定行政审批,其它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都应取消。对于行政审批超越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职能要依法限制,不断规范行政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确保这项改革的实施。
(二)坚持责权统一,循序渐进的原则。责权相统一是高效、廉洁政府的重要标志,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同时,要避免急功近利,切忌走过场。做到有目标、有方法、有步骤,扎实有效地抓好这项改革。
(三)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行政审批的确定,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
(四)坚持强化服务,突出效率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各部委确定的职能权限,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涉及一个部门的行政审批,要减少程序,方便审批;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原则上由一个主要部门来负责办理,除国务院有另行规定外,应当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五)坚持政务公开,监督管理的原则。从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入手,提高政府行使职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审批项目要实行跟踪制度,通过建立重大项目监督反馈,督促政府审批行为规范化,从而真正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
三、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发(2001)33号)《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认真完成第一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尽快确定我市现保留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在《西安政报》上予以公布;制订《西安市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审批项目的管理;有审批事项的部门要把审批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审批监督等对外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对审批、核准事项要减少审批程序,简化手续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凡涉及几个部门管理的审批项目,应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提倡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政务,方便审批对象。这项工作要求在2001年底基本完成。
(二)集中进行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最近,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陕西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陕办发(2001)44号),对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我们当前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目前,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全面展开工作,市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衔接。要按照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标准认真对照清查,凡原以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为依据现明令废止的,或修订后与现行审批项目不符的,要研究提出取消审批后的管理意见。对以原自定并经清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提出取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定。对批准确认的审批项目,实行部门一把手行政审批负责制,使审批权与部门领导的责任挂钩。通过清理工作,提出下一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措施。
(三)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是对照国务院各部门取消的审批事项,抓紧新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研究确定。各部门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进行自检自查,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精简比例,拿出自改方案并提出处理意见。总体审批、审核项目数精简比例不得低于50%。按照规定达到自改目标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商。对协商不一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城市管理等审批项目类别,邀请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调研组,分类对审批项目进行调研,最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研组形成的方案,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
(四)提交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布。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提交市长办公会审议,一经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决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要拟定有关规定,明确审批的相关事项,严格审批。
(五)制定监督制约措施,督促政府审批行为规范化。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实行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做出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政审批机关要依法对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检查,造成审批过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总之,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扎实工作,确保这项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西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