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建材[2000]0245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材市场进一步开放和健康发展,现就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和供应资格认证停止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有关决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和供应资格停止审批。原已经审批的准用证、供应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止。已经受理正在审查的准用证和供应资格申请,符合原审批条件的在6月30目前颁发临时准用证或临时供应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止。6月30日以后未能办理准用证审批的建筑材料,凭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含市建委发布的建筑材料应用技术规程)抽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参加本市各建设工程的材料招标投标,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已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淘汰产品的建筑材料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各建设、施工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设计要求和市建委规定选用建筑材料并依法承担质量责任。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建委对部分建设工程材料实行推荐使用目录管理,对建筑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供应实行备案管理。推荐和备案工作将于2000年三季度开始,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二000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