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7 生效日期: 1995-03-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5]4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0号文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产品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一文件下发后,个别地区来函反映,对已销售并按17%税率开具专用发票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产品应如何征税,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产品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间(即1994年1月1日起)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已按17%税率开具专用发票的,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逐笔发函通知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逐笔发函通知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按13%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销货方企业多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以后各纳税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希知照!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