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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社团登记收费经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06 生效日期: 1990-12-0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文号: 桂民社字[1990]20号

  各地、市(防城港区)、县(市)、市辖区、市郊区民政局:
  按区民政厅、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民社字[1990]08号《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区民政厅桂民社字[1990]11号《关于社会团体证书框和副本证书外套收费的通知》规定,每宗社团登记收费30元,正本证书框和副本外套工本费25元,共55元。该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正本镜框和副本外套工本费25元,证书、表格、资料印刷费5元,管理费3元,共33元上缴区民政厅。

  二、县(市)、市辖区、市郊区的每宗社团登记,除向区民政厅上缴第一项的经费外,还须向地区、市民政局上缴管理费2元。余款全部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用于社团管理工作。

  三、社团办事机构与登记管理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给社团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的,由办理登记的机关统一收费,按本通知第一、第二条规定上缴外,同时拨给受委托管理的登记管理机关15元,其余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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