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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控制冬季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5 生效日期: 2002-10-15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于1999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近两年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为巩固所取得的成果,加快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步伐,使空气质量比去年同期有明显提高,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生存环境,现通告如下: 
  一、列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集中供热区域内燃煤锅炉和烟囱的通知》中的单位,凡具备入网条件的,一律拆除燃煤采暖锅炉和烟囱,并入热网。对不入网供热的,予以查封,强制拆除。 
  二、对企业在检查中发现不能达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及不能运转的,第一次黄牌警告,加倍处罚;第二次取消达标资格,收回达标证书,报请政府关停。 
  三、今冬将加大对燃煤硫份的监控,市区两级环境监理和监测部门要定期对燃料用煤进行监督、监察、一经发现使用硫份超过1%的燃料依法予以查处,立即责令停用燃煤设施,改用洁净配煤。 
  四、进一步加大调整燃料结构的力度,凡未完成今年限期改造任务的燃煤设施,今冬一律不准运行。 
1、市区内茶炉必须改用清洁燃料(点、煤气、太阳能等)。 
2、饮食娱乐服务业2吨及以下锅炉必须改造成清洁燃料锅炉;2吨以上锅炉改用环保工业型煤或炉前成型煤装置。 
3、饮食娱乐服务业之外1吨以下常年运行锅炉(含职工澡塘锅炉)改造成清洁燃料锅炉或焦炭锅炉。1吨以下采暖锅炉改造为无烟燃烧技术加烧环保工业型煤锅炉或焦炭锅炉。 
  五、非集中供热范围内,今年新批准建设的采暖锅炉必须按批复要求使用环保工业型煤或洁净配煤,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六、2吨及以上锅炉必须加装除尘脱硫装置。 
  七、继续加大机动车尾气设点抽测力度,尾气不达标车辆,禁止在市区内行使。 
  环保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通告要求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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