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价服字[2002]57号
福州铁路分局:
你局福铁价函[2002]067号《关于重新申报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收取机动车停车费的函》悉。根据我局榕价公字[2001]20号文件精神,现核定福州火车站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一、小车(12座及12座以下客车,1.75吨及1.75吨以下小货车)每辆次3元;
二、大车(12座以上客车,1.75吨以上货车)每辆次5元;
三、出租车进站候车接客每辆次1元(费用由出租车主负担);
四、对接送旅客、即停即开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以上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至2003年9月30日止。停车场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在场内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