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委老[2000]46号
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已故离休干部的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已故离休干部的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此类对象中原享受征地养老补贴费的,其征地养老补贴标准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可按上述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2、已故离休干部的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
3、上述补助标准,从离休干部故世后的第二个月起发给。
4、以上所需经费,由原老干部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
5、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沪委老[1999]34号文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