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5 生效日期: 2002-06-2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陕南地区发生“6.8”特大暴雨洪水灾害后,引起全国和全省人民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心系灾区,情系灾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慷慨解囊,无私奉献,迅速掀起捐款捐物献爱心热潮,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据6月23日统计,全省各捐赠站点已接收捐款858.8万元,各类物资折价998.4万元,衣物75.6万件。社会捐赠活动对帮助灾区人民克服困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救灾捐赠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诸如募捐渠道混乱,个别新闻媒体和单位擅自设立捐赠站点,捐赠款物分配不公开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不仅会挫伤社会各界的捐赠积极性,影响救灾捐赠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整个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切实组织好救灾捐赠工作,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确保救灾捐赠款物有效用于灾区恢复生产和灾民生活安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精神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救灾捐赠工作的领导,真正把搞好救灾捐赠工作,作为夺取抗灾救灾工作全面胜利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精心组织,规范运作,扎扎实实,取得实效。
  二、救灾捐赠工作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各系统、部门和单位只能在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内组织捐赠活动。除各级红十字会外,未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各种义演、义卖、义诊等救灾募捐活动,必须按照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民政部1994年发布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
  三、个别单位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捐赠热线和接收站点,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立即撤销募捐热线和募捐站点,停止一切募捐活动。同时将已经接收的捐赠款物造册登记,如数全部上缴当地民政部门。对继续从事非法捐赠活动的,将从重从严查处。
  四、切实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各捐赠接收站点在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时,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专账管理、专人负责。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陕办字(2002)29号通知要求,各单位组织捐赠的款物,要统一造册登记,就地存放,妥善保管,并将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及时上报省救灾募捐办公室,由省救灾募捐办公室统一安排分配和调运。各地在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时,要建立完善的公示制度,加强管理,严明纪律,不准优亲厚友,不准平均分配,不准层层克扣,不准挪作它用,不准贪污失盗。整个救灾捐赠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各界公布,接收监督。
2002年6月25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