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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26 生效日期: 1991-08-2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旅游业取了较好的发展,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已成为我区非贸易创汇的重要来源之一。为更好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精神,使我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现就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治区旅游局和地、市、县旅游局(旅游办公室)是旅游工作的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自治区旅游局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旅游业。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旅游业放在适当的位置上来抓。
  有条件的地方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采取必要的政策予以扶持。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应会同城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划组织实施。要贯彻一边建设、一边创收的原则,继续完善和开发有价值的旅游资源,加强配套建设,广泛招来客源,提高服务质量,为我区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多做贡献。

  三、旅游业是一项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性事业,需要各有关部门配合。各级计委、经委、城建、交通、公安、外事、工商、税务、物价、审计、外汇管理、文化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业实施相应的管理。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树立总体观念,积极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四、凡设在广西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涉外餐馆和商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对外开放的风景区、参观游览点和娱乐场所、旅游院校、区外境外在广西开设以的旅游办事机构,及我区派驻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旅游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其旅游经营活动和涉及旅游方面的业务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旅游经营单位要按隶属关系和行业归口,建立双重计划和考核管理制度。各旅游经营单位应分别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计划、统计、财务、外汇、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报表。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向自治区旅游局报送,要加强对旅游企业的计划指标管理、价格管理、财务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六、根据国办发【1990】15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清理整顿旅行社。对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旅行社坚持予以撤销。要按照国发【1992】8同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严格各类旅行社的审批制度,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七、自治区旅游局统一管理对外发放旅游签证通知。有签证通知权的非法旅游单位不得以经商、洽谈业务等名义为海外自费旅游团(者)发签证通知。

  八、严禁非旅游经营单位旅游业务。对于应邀来我区观光旅游和从事经贸洽谈、科技交流、友好访问、新闻采访、体育活动和参加同际会议的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胞、各对口接待单位均应将专业、技术活动和邀请活动以外的自费旅游接待业务委托给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办。承办委托的旅行社要按国家规定价格标准收取费用,并为客人提供优质服务。

  九、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入境散客旅游和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在入境散客较多的地方,可指定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和旅行社的机场、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站,解答散客的询问,承办联系住宿、租车、游览等事宜。严历打击“野马”接待散客的非法经营活动。防止以旅游者身体来我区的外国记者、神职人员在华从事采访、传教、搜集情报等与旅游者身位不符的活动。有关部门需对旅游者进行检查、质询时,应先征求旅游接待部门的意见,防止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旅游接待部门也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对旅游者在我区期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加强对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兴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含改造)的旅游饭店,必须按国务院国发【1986】101号、国办发【1988】32号和国家计委等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签发的“计社会”【1990】3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批。凡是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的旅游饭店一律不准经营旅游涉外业务。自治区旅游局按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对广西区内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和营业许可证发放和吊销制度。在完成星级评定的地方,非星级饭店不准经营旅游涉外业务。在某些开放地区,如接待设施一时达不到星级标准又确有承担涉外接待任务的,需向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报经自治区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临时定点涉外饭店进行涉外经营。

  十一、对旅游涉外餐馆、购物商店、车船公司、娱乐场所、风景游览点、参观点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定点条件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旅游局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凡要求接待国际旅游者的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娱乐场所、游览点、参观点,应向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定点条件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报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地、市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自治区旅游局提出申请并由自治区旅游局审批。非定点单位及经审查不符合定点条件和单位均不准经营旅游涉外业务。

  十二、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旅游区(包括风景名胜区、公园、参观览点,下同)市场严加管理。凡在旅游区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个体摊贩须持有营业执照,佩带营业证章,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准滥设游点,不准流动经营,不准尾随围堵游客、强行兜售商品,不准追换外汇、不准流动经营,不准出售伪劣商品蒙骗游客。对不服管理者由工商和公安部门分别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十三、加强对外宣传促销管理。全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内外旅游展销会活动,举办本地国际旅游展销活动,邀请外国和港澳台新闻单位的记者前来采访和拍摄旅游录像片等,需提前向自治区旅游局报送计划,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国家旅游局组织的国外旅游局展销活动和全国性国际旅游展活动,举办全国性和跨省市区域性的旅游展销活动,旅游节庆活动,均由自治区旅游局统一安排。

  十四、旅游部门和民航、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切实搞好我区的、旅游交通运输工作。各地、特别是旅游热点城市和旅游接待单位要加强组团的计划性、路线安排的科学性、预报旅游者的抵离人数和日程的准确性,民航、铁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旅游部门的乘机、乘车计划和游客的流量、流向等情况合理设计运行路线,解决好旅游高峰期的加班机、加挂车等问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海外旅游团(者)购买机、车票,保证旅游团(者)的日程计划旅游进行。

  十五、凡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应接受旅游管理部门内审机构和人员的审计,提供有关资料。

  十六、大力开发、生产和销售旅游商品。我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研究、开发具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增加花色品种,广开货源渠道,建立生产和销售网络。

  十七、很抓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培训。
  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坚决反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禁在我区旅游业务中私收回扣、索要小费、套换外汇。
  严禁在我区旅游行业的任何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和与之有关的经营活动,创造舒适、安全、文明的旅游环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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