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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6 生效日期: 2002-09-26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2年9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药品管理法》重新修订颁布实施一年来,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顺利完成了新旧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转换,开展了《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了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使我市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环境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是,我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还很多,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会议指出,《药品管理法》是一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实践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会议强调,市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按照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医药卫生资源;要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快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面提高我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素质,增强企业竞争能力;要尽快理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药品监督、质检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努力增加投入,不断改善我市药品监督机构的工作条件。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当前我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突出存在的制假售假、无证经营、虚高定价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把我市建成西部经济强市和药品生产、流通环境最佳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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