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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2000学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30 生效日期: 2000-05-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行[2000]第114号
市教委:
  经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0学年本市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普通高校本、专科一般专业的学费由每生每学年3800元调整为5000元;热门专业经批准最高可上浮30%。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每生每学年6500元调整为7500元。
  二、高等师范院校的学费按普通高校一般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即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学生毕业后如从事教育职业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全额返还学费或归还学费贷款,具体办法由你委制定。
  三、艺术类院校和民办大学收费标准仍维持1999年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为加强收费管理,在最高收费标准下,各高校的具体收费标准,应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五、各高等院校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标准,不准自立名目收取“建校费”、“赞助费”等。
  上述标准自2000学年起执行,学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六、学费调整后,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同时,要切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费减免措施和奖、贷、助学金制度,确保每一个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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