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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9 生效日期: 2002-11-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10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适应高校扩大招生后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创造条件,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现我省在新的世纪跨越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和部门、各高校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尽快建立起“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氛围。凡是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利于用人单位选择高校毕业生,有利于推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事,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大开绿灯,提供各种有利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省上成立由主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挂“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牌子)设在省教育厅,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理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公安厅消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在人员编制、经费投入、办公条件、集体户口等方面创造必要的条件。各高校也要相应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人为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新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调整、充实、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省市有关工作部门要抓紧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未来几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三、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按照我省“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势在必行。各高校要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加大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的力度,提高教学质量,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教育厅要积极与教育部和省直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加大我省及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高职)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密切合作,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尽快制定高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意见和办法,推动我省高校职业资格证书的顺利开展。

  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积极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国家重点行业、西部地区、基层社区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引导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高校既要加强与原有用人单位的联系,同时也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注意建立新的“就业基地”。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积极引导和支持毕业生到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办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工作。毕业生被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后,其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注册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户籍关系转至接收单位注册地的公安派出所落户。非公有制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毕业生在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期间,由其管理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工龄计算等手续,聘用合同期满后允许正常流动,调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正常调动办理有关手续。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50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事业单位锻炼,2-3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录用到机关工作,特别优秀的可选拔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乡(镇)以上党政机关选拔的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考试录用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乡(镇)以上学校凡是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都要坚决予以清退,优先录用师范院校和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其工资可提前定级,工资标准高套1-2级,其户籍关系可根据本人意愿转至县级公安派出所,人事档案可转至县级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陕南、陕北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陕南、陕北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陕南、陕北工作的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毕业后两年之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毕业生到陕南、陕北特别是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五、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宽松的落户环境
  各设区市要彻底放开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取消毕业生落户的审批手续。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当地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后一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视同应届毕业生对待。

  六、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一)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转回人学前生源所在地,也可转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不得收取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二)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等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毕业生如需将户口、档案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签定保留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之后,可将本人户口、档案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学校两年。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不能再申请办理保留关系。
  1、关系保留学校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其不再属于在校学生,没有学籍,不能在校住宿,不得干扰在校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所发生的各种行为与学校无关。
  2、批准办理保留关系的毕业生,应主动与学校经常保持联系,自觉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服务。
  3、一年之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给予办理就业手续。办理就业手续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收取就业服务费。
  (三)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到学校办理户口、档案以及党、团组织关系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将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保管费(包括不按就业协议就业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档案)。
  (四)定向生、委培生毕业时按规定回走向、委培单位就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不受理走向、委培毕业生关系保留申请。

  七、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的管理工作
  要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各部门和高校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冲击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用人单位进校招聘毕业生时,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招聘活动应主要在高校内举行。面向社会跨学校、跨地区、跨行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按照《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由各级人才市场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招聘活动的时间要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在每年11月20日以后的节假日进行。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八、强化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要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教育和帮助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个人成才和事业发展的关系,指导毕业生通过合理的途径,走上既满足国家需要,又能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岗位。同时,各高校要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课,就业指导课应列入教学计划,并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要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观念、就业技巧及适应社会能力的指导,教育和引导毕业生更新择业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于一番事业。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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