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3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