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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 2000-07-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3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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