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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药品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1-03 生效日期: 1991-01-0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1991]41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沪工商经(90)第37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未排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该法第 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企业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时,除上述法律法规已明确授权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罚的以外,应当积极与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协商,依据上述条例的规定,做出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做出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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