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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7 生效日期: 2000-07-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行[2000]153号、沪财综[2000]45号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沪药监政[2000]046号《关于要求调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机构职能调整后原由市卫生局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等三项收费划转你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

  大中型企业每证600元

  小型企业每证300元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

  批发企业每证300元

  零售企业每证200元

  三、《制剂许可证》收费标准

  一级医院每证150元

  二、三级医院每证300元

  上述标准自2000年换证起执行。

  上述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请你局收到本函后,即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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