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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
第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一)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二)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三)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
(四)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五)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六)发行金融债券;
(七)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八)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
(九)境外筹资;
(十)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分支机构的设置,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由国务院任命。
第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全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主持行长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行长的工作报告;
(三)国家重点农业政策性贷款项目;
(四)本行年度决算报告;
(五)有关本行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正、副行长由总行任命;支行正、副行长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任命。
第五章 监 事 会
第十三条 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等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国务院任命。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审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四)监督、评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的工作,提出任免、奖惩建议;
监事会不干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具体业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举行2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全部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包括委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统一计划、指标管理、统筹统还、专款专用的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公历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定期公布,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监督和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可采取委托代理方式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接受其他部门委托发放的低息贷款,按委托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职员实行行员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