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3]3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财政局,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电(2000)188号)中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等教育师范专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对从事基础教育的高等师范毕业生实行奖励政策。拿出师范生培养经费的一部分,专项用于奖励大学毕业后留在陕西从事县及县以下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师范生,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另文制定。
三、各有关学校应切实做好济困助学工作,在学校学费总收入中列出10%用于奖学金、贷学金和特困生救济金,进一步扩大资助困难学生的人数,加大资助困难学生的力度,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规范学校学费的收入和支出管理。学费收入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批准的单位预算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核拨,保证用于高校办学支出。省属各普通高校的收费收入,必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中央在陕院校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票据”。
各有关学校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主动向社会和学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