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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公布首批符合资质条件液化气船运输企业名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9 生效日期: 2002-08-19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水发[2002]37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规范液化气船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我部组织了对液化气船运输市场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对有关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体系、人员配备、运力规模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将液化气船运输企业分成“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现将综合评估“合格”的液化气船运输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未列入合格企业名单的液化气船运输企业,不得从事国内液化气船运输,并应于2002年10月31日前按照我部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恢复营运;届时仍达不到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其从事国内液化气船运输的经营资格将被取消。对继续违规经营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请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我部有关规定,加强船舶营运证发放管理,确保液化气船运输生产安全。海事管理部门在船舶进出港签证时,注意查验营运证。 
  附件:首批符合资质条件液化气船运输企业名单(略) 
 
 
交通部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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