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水发[2002]37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规范液化气船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我部组织了对液化气船运输市场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对有关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体系、人员配备、运力规模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将液化气船运输企业分成“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现将综合评估“合格”的液化气船运输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未列入合格企业名单的液化气船运输企业,不得从事国内液化气船运输,并应于2002年10月31日前按照我部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恢复营运;届时仍达不到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其从事国内液化气船运输的经营资格将被取消。对继续违规经营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请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我部有关规定,加强船舶营运证发放管理,确保液化气船运输生产安全。海事管理部门在船舶进出港签证时,注意查验营运证。
附件:首批符合资质条件液化气船运输企业名单(略)
交通部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