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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武否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保卫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1 生效日期: 2003-06-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3]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为了维护陕西省内国家储备物资仓库(以下简称国储仓库)的治安秩序,确保国家储备物资绝对安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全省国储仓库安全保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物资储备是国家战略后备和国防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储仓库储存着大量的重要战略物资,是国家一级保密单位,也是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国储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储备物资管理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国储仓库所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国家储备物资和仓库安全负有重要责任。

  二、国储仓库驻地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地了解掌握国储仓库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加强监督,经常检查、指导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国储仓库要主动接受驻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时汇报仓库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和周边治安状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守卫国储仓库的武警部队要对国储仓库的核心要害部位实施严格的防控措施,防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警戒区秩序,预防和处置灾害、事故,确保安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国储仓库作为重点保卫目标,加强对国储仓库派出所、保卫科的业务指导,帮助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保卫的防范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于发生的刑事案件,要迅速立案侦破。

  四、国储仓库要加强法制和安全意识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国储仓库驻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储仓库、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与库区周围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领导小组,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共同负责维护国储仓库周边治安秩序。治安联防领导小组要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性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泄密和保卫国家储备物资的安全教育活动,发动和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国储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储仓库库区安全保卫措施。
  (一)国储仓库库界以内严禁擅自入内。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的,要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任何人私自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外来人员严禁在库区摄影、摄像、勘察、测绘;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和灭火器。
  (二)严禁在国储仓库库区外围的安全区域控制范围内烧火、爆破、建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已建造的房屋设施,由驻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未解决之前,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毁坏国储仓库专用铁路、公路和物资转运站及其附属设施、路旁留地和树木。
  国储仓库专用铁路和公路留地内(自铁路轨道中心至两旁各12米以内为专用铁路留地,自公路过沟向外1米以内为专用公路留地),不准建房、搭棚、取土、积肥、打场、晒粮和堆积物料等。
  (四)严禁损毁国储仓库的输电、输油、供水和通信设施;严禁接用国储仓库的通电、通信线路和供水管道;禁止在国储仓库的电杆。电缆、油管、水管等设施附近实施挖沟、取土。爆破等危害安全的行为。
  (五)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果断地处置在国储仓库接收、发运和转移储备物资过程中非法拦截、扣留运载车辆的违法行为。

  七、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驻地人民政府或储备物资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储仓库安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扰乱国储仓库治安秩序、危害国储仓库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三)在联防工作中,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储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四)发现遗失的储备物资主动报告、上缴或为查找遗失物资积极提供重要线索的。

  八、对违反国储仓库安全保卫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驻地人民政府或储备物资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修复,并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嫌疑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
  陕西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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