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费函[2003]51号
你公司《关于机动车玻璃喷刷防盗号码收费标准的报告》(陕智字(2003)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防止机动车辆的被盗、套牌和走私,借鉴外省市经验,你公司在利用专用设备为用户提供汽车玻璃及摩托车辆喷刻防盗字号经营服务时,可暂按:汽车玻璃喷刻每块10元,摩托车喷刻每处8元标准收费。上述收费为最高标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将收费标准向下浮动。
请你公司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提供服务时坚持自愿原则,明码标价,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标准自2003年6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