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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3 生效日期: 2000-12-13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近日出台了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明年起该市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该市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原则上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对供大于求的药品,则依据社会先进成本定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处方药的要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该管理办法规定,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确认统一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可据此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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