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0]12号
河北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报河北区中山公园等门票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天津市公园门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津价费字(1997)317号)的精神,经审核,中山公园等五个公园符合收费公园条件,同意按现行门票价格执行,函复如下: 一、中山公园、金钢公园、幸福公园门票每张0.2元;宜景公园、越秀公园门票每张0.1元。
二、月票每张2元/月。
三、中、小学生和残疾人门票按半价优惠;对义务兵、伤残军人、离休干部、70岁及以上老人和一米以下儿童免费游览。
接文后,请通知中山公园等五个公园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