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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2001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1 生效日期: 2001-02-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区县房地局、市农场局房地处:
   为进一步做好2001年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强化以项目管理为中心的士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加强项目的前期管理。各区县根据2001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抓紧落实整理复垦地块,并在3月底前将地块落实情况报市局。
   二、各区县认真填写项目的前期资料,必须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月报市局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市局按所报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三、各区县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尚未完成前,土地整理复垦地块应当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田区内。
   四、根据沪房地籍(1998)  156号文有关规定,土地整理复垦过程中,应加强权籍的管理工作,根据2000年“国土资源大调查”认真做好有关权籍资料的变更工作。
   五、土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90%可作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六、将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整理复垦成园地,经区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可以视同补充耕地,其中90%可作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同时非农建设占用该园地的,需实行“占一补一”。
   七、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权后的滩涂围垦土地,开发成耕地的,其中90%可作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八、加大对零星宅基地、闲置厂房等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的力度,特别是对主要道路两侧的整理复垦要优先安排,做到无荒地、荒滩、荒塘等未利用土地,同时严格控制将河流、林地转为耕地,对于河流、林地转为耕地的整理复垦项目必须经水务和农林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
   九、有关2001年《上海市士地开发整理复垦资料档案》样本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2001年《上海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料档案》的说明(略)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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