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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0 生效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语委《关于本市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
  为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现就本市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要带头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各新闻媒体、信息网站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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