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建函[2004]159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按照省政府《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第81号令)的规定,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你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五份备案,并抄送省厅二份。
按照省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请你机关将制定的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于8月30日前报送省厅。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