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组代[2001]5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业主委员会:
现将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受理业主委员会代码登记申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受理业主委员会代码登记申请的通知(沪组代(2001)5号)
市和各区(县)代码登记处: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及《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的有关规定,经本中心与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决定,自2001年6月11日起本市各代码登记处开始受理业主委员会的代码登记申请,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1、业主委员会申请代码登记时提交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业主委员会证书》原件及其l:1比例复印件,原件供核查用,复印件供存档用;
2、各登记处受理时应严格执行查重程序,发现重名情况应与相应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妥善解决重名问题后再行受理;
3、根据业主委员会经费来源及使用用途等具体情况,业主委员会在申办代码登记时,本中心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纸质证书正、副本壹套;
4、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条的有关说明,业主委员会的机构类型定为“其他(非法人)”;
5、业主委员会代码证有效期为申请之日起四年。
二00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