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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基本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0 生效日期: 2004-09-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4]17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确保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标准,现将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检验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了评估,其结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结合企业实际进行了产权置换,明晰了产权关系,企业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依照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完善了企业《章程》;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得到规范;企业内部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主导产品和经营思路明确,生产经营秩序正常稳定。
  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队伍稳定,依照规定及时办理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得到保障;职工就业保障费、职工安置履约保证金缴纳、管理和使用规范。
  四、清理了企业债权债务,企业债务在改制过程中得到妥善处理,国有资产没有流失。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企业改制审批程序规范,按规定执行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定、资产报损、财务审计、民主决策、方案审批等工作程序,完成了改制企业的产权、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五条检验标准,请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改制的企业认真对照,不断完善改制工作,巩固工作成果。在保证改制工作质量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改制工作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本系统、本部门的国企改制任务。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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