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保养发[2001]48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56号)和《关于调整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沪人[2001]90号)的规定,现对1995年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并且在1995年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并且在2001年6月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时一次性补充养老标准调整如下:
一、1995年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按规定在退休可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根据原规定计发比例提高5%的,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提高10%的,发给10000元;提高15%的,发给15000元。
二、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