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驻闽监字[1998]82号
各有关地(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精神,做好我省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程序
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8]24号文规定以税还贷条件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同意的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还贷限额内的项目,均可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提出退税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应先按项目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表格附后),并出具当年无欠税保证书、缴税计划、有关的完税凭证和项目新增税款计算材料以及能够证实配套还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资料,于每年10月底前逐级上报县、市、省国税、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2、向省专员办提出书面退税申请,内容应包括:⑴项目基本情况;⑵当年税利完成及缴税情况;⑶外汇借款还贷情况;⑷申请退税依据及数额;⑸外汇借款合同副本、缴税单复印件和当期会计报表。
3、省属企业直接将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国税征管部门审核;中央属企业上报省专员办和国税征管部门审核。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国税部门主要负责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查企业是否符合以税还贷条件,企业当年是否欠税和陈欠税款的清缴情况,审核申请表中第7项数字,并签署意见。
2、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查企业配套还贷资金的落实情况,审核申请表中除第7项、12项以外的有关数字,并签署意见。
3、省专员办负责按有关文件规定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批复,并开具'收入退还书',国库部门据以办理税款退付手续。
三、工作要求
1、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各负其责,以确保以税还贷优惠政策及时到位。
2、对不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申请或不按规定提出申请和提供材料的企业,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3、对弄虚作假及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退税款的,除取消以税还贷资格并追回税款外,还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企业年终办理退税申请时,一律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