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5]2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生产培训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该《办法》,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规范有序,确保培训质量。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驻陕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陕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省局委托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中央驻陕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全省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必须在具有国家局和省局批准认定的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培训,使用国家局和省局推荐的优秀教材,执行国家局颁布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四、全省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使用国家局统一式样,省局监制的证件;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使用国家局制作的(IC卡)操作证。以上证件,省局委托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统一印制或购进,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申请领取。需要办理跨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IC卡)证的按管理权限培训、考核。省局审查发证。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无证上岗的按《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人事教育处反馈。
附件: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略)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